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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photo)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於去年12月中決定廢止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終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聯系關系的美國新聞,其實是你我都必需存眷的切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悄悄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根據去年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敷陳將其界說以下(註1):「主管機關與網路服務供應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平等以待,不得基於使用者、內容、網站、運用程式、毗鄰設備或通訊方式之差異而有歧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巨細或瀏覽對象而遭到不同待遇,利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註1:「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版。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近些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利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賴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受到重視,而長期以來都有正反意見在相互拉鋸。

撐持者認為,網路服務類似於水電、瓦斯、道路等基礎公共設施,應受恰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同等存取利用網路內容的權利,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促進言論自由與同等參與。否決者則主張利用者付費、價錢區分是合理商業競爭等來由,認為當局不該進行沒必要要的介入,扼殺產業發展與投資。(註2)

註2:「美國FCC欲撤廢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濫觞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提及,卻沒有被疏忽。在搜索引擎打入關頭字,便能看到為數很多的討論,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訊傳播法規傍邊。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分別是《數位通訊傳佈法》及《電信經管法》,兩案的立法精神都趨向鬆綁,並已於客歲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經由過程。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信傳佈法》的幾項條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技術或非手藝之障礙干擾利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技術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方式對使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經管辦法(第九條)。

這三項條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態度,但卻藏有撐持取銷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若是NCC宣布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利用者的傳輸技術或規格,並得干擾利用者之選擇,只要以適當體例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管理辦法就好了。」如許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落空網路中立性」以後:誰得利,誰損失?

若是從律例推演的角度來猜測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現實産生的狀態來假定看看。網路上撒佈著葡萄牙在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之後, ISP 業者 Meo 所供應的價目表,利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辦事,每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使用從免費釀成收費,感觸感染肯定十分負面。這些被普遍利用的主流網站倏忽釀成電信業者的荷包來曆,消費者不光被趕鴨子上架,並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告白或不吻合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步履裝置傍邊來獲取告白收益,卻佔用了使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如許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說,若是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減少利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服務,豈非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告白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撤廢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重大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勝負荷,但卻未表明有幾何利用者的數據使用量是遠低於根基收費,業者在根基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多少?只說賺不敷,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利用量低於基本訂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楚,讓電信服務的收費體例更加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應該只是營收

所以,假如台灣也對照美國廢止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計劃,因為網路教育資本凡是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但是偏鄉的孩子或機構或許無力負擔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或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技術創立內容平台辦事,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負擔網路流量費用,無法建立事業。再也許,很多習慣性利用跨國影音服務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反對了收視內容,落空選擇收視服務的自由。諸如斯類的例子,不勝枚舉。

NCC曾透露表現(註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主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晉升公共與創新辦事之便當性,強化數位立異根蒂根基情況。」此話意指,網路建設是當今社會的主要基礎扶植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若是,NCC真的要仿效FCC取銷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本身打臉本身嗎?

註3:國家通信流傳委員會延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則可提供各應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所自行規劃租用以提供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根蒂根基建設」,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消費者利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是很明顯的市場趨勢,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崛起早就證明了這一點。但是,當消費者最先大量利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進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合理且平等使用網路環境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伸接頭,也許也能跟支撐取銷網路中立性的觀點有所對話。

總的來說,不論是支持或反對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該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克不及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利用者付費是很容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持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出格單薄,特別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立異根蒂根基情況的立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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